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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讯•财险小知识第1期-财产保险


基础含义

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业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

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原则分类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可保权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二个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

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

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

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财产保险的起源

财产保险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早在中世纪的海事法规中就已含有规章性条款。

16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当时买卖保险契约行为已相当普遍。

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到17世纪,英国伦敦成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险市场。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火灾,第二年,有人开始承保房屋的火灾风险。

此后,依照海上保险的做法,对陆上财产的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到几乎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保险标的从房屋扩大到任何有形财产,最后发展到许多无形财产,以至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财险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992.9亿元。

如果不考虑价格因素,平均增长率远远快于GDP的增速。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财产险业整体实力和经营效益明显提升,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进一步增加。

同时,经过近几年来的治理,财产险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比如,一度比较严重的虚假退保、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等突出问题有了大幅度好转。

十一五”期间,中国财产保险业取得显著成绩,财险市场实现快速发展,保费规模不断扩大。

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全年实现保费收入4026.9亿元,与“十一五”开局时1580亿相比,净增加了2.5倍,平均增速高于行业水平,业务占比稳步回升。

2011年,财产险受益于商业车险的持续“给力”,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约为4618亿元,同比上涨幅度达到18.54%。

2012年1-8月,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达3535.60亿元,同比增长14.72%。

2011年1-10月累计全国保险费收入122237167.75万元。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37957038.26万元;寿险保费收75545789.37入万元;意外险保费收入2890338.65万元;健康险保费收入5844001.46万元。

2012年1-7月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9586.57亿元,较2011年前七月同比增长5.9%。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3123.51亿元,同比增长14.6%。7月,全国财产险收入达424.02亿元,同比增长15.6%,环比下降16.7%。

整体的保险趋势是在不断的增长,

在生活中,我们常购买的财产保险多是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下一期分享中,我们来讲解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